1. 动火手续
(1) 凡在燃气设备上动火,必须由动火单位提前一天到安环处燃气防护站填写办理《燃气动火许可证》。
(2) 计划检修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手续。
(3) 动火前要严格检查动火区域附近的易燃物、爆炸品和燃气可能泄漏点(法兰、焊口、阀门、水封等)的防范措施是否绝对可靠。
2. 带气动火要求
(1) 燃气压力不低于2000Pa,并保持正压稳定,高压管道的加压机必须保持正常运转,并做含氧量分析,含氧量不得超过1%。
(2) 在动火处附近设临时压力表或利用就近值班室的压力表来观察燃气压力的变化情况,要设专人看守压力表,当压力低于规定极限时,应立即通知动火现场,停止作业。
(3) 准备好灭火器、降温用具,如黄泥、湿草袋、蒸气、氮气等,当压力突然降低,要立即停止动火。
(4) 动火现场除有关领导、安全人员、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靠近。
3. 停燃气动火
(1) 燃气来源必须彻底切断,否则必须加盲板,严禁以阀门或水封代替盲板。
(2) 燃气切断后,燃气设备及管道必须彻底清扫,凡燃气管道要用蒸汽、氮气或自然通风进行清扫,在处理燃气的全过程要杜绝一切燃烧物和火源,清扫完毕要选代表性强、准确可靠的采样点进行CO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 取样分析确认无可燃气体存在,并经3次间隔测试合格为准。
(4) 焦炉煤气、混合煤气管道必须用蒸汽或氮气进行清扫,同时在动火过程中管道内必须带有适量蒸气或氮气,以防管道内其他易燃物质发生同样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