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储运资质〕溶解乙炔储存、运输的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2条 〔储运限制〕储存、运输溶解乙炔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或水喷淋等措施降温。
第3条 〔储存规定〕溶解乙炔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140)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溶解乙炔气瓶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溶解乙炔气瓶库房应避开放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5米。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降温条件,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严禁任何管线通过;
(三)溶解乙炔气瓶存放量超过5瓶的库房,应用非燃烧体隔离出单独储存间,其中一面为固定墙壁;溶解乙炔气瓶储存量超过40瓶时,其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四)溶解乙炔气瓶库房严禁储存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
(五)库房内溶解乙炔气瓶应直立储存;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储存的溶解乙炔气瓶应无泄漏,安全状况完好。
第4条 〔运输规定〕运输溶解乙炔气瓶的所用车、船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应有明显的危险货物标志,应配备灭火器材,在运输和装卸过程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送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状况应完好,无泄漏;
(二)溶解乙炔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和倒置,吊装溶解乙炔气瓶应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捆扎;
(三)溶解乙炔气瓶直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溶解乙炔气瓶头部方向应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
(四)溶解乙炔气瓶运输车辆的行驶和停靠,应避开人口稠密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第5条 〔储存规定〕溶解乙炔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不得存放溶解乙炔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