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环氧乙烷是一种易燃、易爆和易发生聚合反应的化学物质,在空气中1个大气压条件下爆炸极限为3%~100%容积百分浓度,因此对环氧乙烷的储存和运输要求非常严格,一般采用氮气密封。目前有些单位由于对环氧乙烷的性质了解不够,致使环氧乙烷储运设备的设计、使用和运输存在着较严重的事故隐患。为了保证环氧乙烷的储运和使用安全,我局委托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专题研究了环氧乙烷储运压力容器设计参数等问题。根据专家意见,我局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储运环氧乙烷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环氧乙烷汽车罐车
(1)环氧乙烷的物性数据按GB13098-91《工业环氧乙烷》确定;
(2)设计温度:-10℃~20℃;
(3)充装系数不大于0.79公斤/升;
(4)设计压力:0.8Mpa,同时应以-0.1Mpa校核罐体刚度,设计壁厚取二者较大的;
(5)外保冷材料应采用发泡玻璃,厚度应根据保冷要求确定,保温外皮不得使用铝皮;
(6)罐体材料应优先采用不锈钢或不锈钢复合板;
(7)物料装卸应采用上装上卸方式,装卸管道应为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不得采用带橡胶密封圈的快速连接接头;
(8)盛装环氧乙烷的汽车罐车应配置高纯氮气瓶,并应设有与罐体连接的接口;
(9)置换用氮气纯度应不低于99.9%,氮封中的氧含量不得大于0.5%;
(10)密封垫片应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禁止使用石棉、橡胶材料;
(11)汽车罐车应带有阻火器装置.
2.固定式环氧乙烷储罐
(1)操作温度范围:-10℃~20℃;
(2)设计压力根据氮封系统压力确定;
(3)环氧乙烷储罐应设置水冷却喷淋装置,并应有充足的水源提供。
(4)其它要求应符合上款“环氧乙烷汽车罐车”中(1)、(3)、(5)、(6)、(9)和(10)的要求。
盛装环氧乙烷的汽车罐车,除应符合本文要求之外,还应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罐车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盛装其它介质的汽车罐车充装或改装后充装环氧乙烷。
三.已具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环氧乙烷汽车罐车之前,须严格按《罐车规程》的有关规定,报我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