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是化工企业生产的显著特点之一,生产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中,大多数为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废气、废液也常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有明火或高温的设备或装置数量多,且分布点多面广。另外,在生产装置中还拥有众多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它们在使用过程中也会放出电热和电火花,有机介质在设备管道内的流动过程中,也会积累大量的静电,若不采取措施也会导致静电放电火花。就化工生产而言,在生产和检修作业过程中,还不能完全杜绝可燃物料的泄漏或排放,而一些设备检修作业又常常必须采用明火作业。
由于化工企业生产的上述易燃易爆特点,一旦出现由于安全管理不善、设计不当、操作不慎或设备故障等因素,就有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其中设备检修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又因流动性大、涉及面广而成为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77年8月16日某合成氨厂造气车间6号煤气炉停炉检修,2名管工和1名电焊工贸然进入燃烧室内进行检修作业,因事先未办安全作业许可证,又未进行动火分析,而此时煤气炉燃烧室内的氧气含量高达40%以上,造成焊工在作业打火时,燃烧室内迅速起火燃烧,造成2死1伤,不少厂矿企业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故。
根据动火作业的流动性大、作业范围广这一实际状况,采取下述一系列的安全对策,就可有效地控制燃烧或爆炸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易燃易爆物质、助燃物质和火源,从而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
1、动火作业
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是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首要问题。
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范围。故动火作业除包括焊接、切割、熬炼、烘烤、焚烧废物、喷灯等明火作业外,还应包括作业本身不用明火,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撞击火花、磨擦火花、电火花、静电火花等火种的检修作业。例如凿水泥构件、铁器工具敲击、电烙铁锡焊、砂轮打磨工件、电气高压试验、物理探伤作业等。
2、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系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介质生产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系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系指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区域等级的划分
为了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可根据生产物料、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发生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的严重程度,将整个生产区域划为一类动火区、二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三个等级区域,以便于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1)一类动火区。通常是指该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大易燃易爆危险性,在该区域内若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可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和较多的人员伤亡。
(2)二类动火区。是指生产区域内存在较小火灾或爆炸危险性,若区域内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只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较少的人员伤亡。
二类动火区还可简单地视为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范围以外的生产区域。
(3)固定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经常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车间或单位的检修作业。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免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手续。
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由车间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应经过公司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查和公司总工程师的批准。固定动火区的设置还应符合下述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a)固定动火区须设立明显醒目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标明该固定动火区设置的范围及责任人。
(b)固定动火区范围内,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c)固定动火区边缘距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源至少30m以上,距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等至少15m以上。
(d)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有易燃易爆危险性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且在生产正常放空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时,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e)设置在室内的固定动火区,其室内的门窗均应向外开启,室内的通道须畅通。
(f)每个生产车间或单位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一般不宜超过1处,较大生产车间或单位所设置的固定动火区,最多也不宜超过2处。
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安全技术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是进行动火作业的一种凭证。在生产区域中,除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其他任何场所的动火作业均必须办理动火证,否则均视为违章动火。办证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动火区域内易燃易爆因素的状况,并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以确保动火作业整个过程的安全。
(2)为适应不同作业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证应有所区别,因此,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别。
(3)动火证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并根据动火证上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同时落实动火作业中所需采取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部门复检签字后,报公司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公司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终审批准。
在一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一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在二类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应申请办理二级动火证,此级别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5)动火证的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动火证之前应亲临动火作业现场,确切了解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范围等具体情况,认真检查或补充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可靠,同时审查动火证办理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该项目的动火作业。凡因安全技术措施采取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由动火证的审批人员负责。动火作业人员若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引发事故的,则由动火作业人员自行负责。
(6)动火证只能在批准的期间和范围内使用,不得超期使用,不得随意转移动火作业地点和扩大动火作业的范围。每次审批的动火证有效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如动火证期满而作业项目未完,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7)动火证应在动火作业前半小时内办好。动火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作业单位安全员负责存档保存;一份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动火证不得转让与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