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一般规定
14.1.1爆破作业单位均应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破器材库。
14.1.2 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储存爆破器材。
14.1.3 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GB50089的规定,总库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炸药为本单位半年用量;起爆器材为本单位年用量。
14.1.4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
——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
——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
14.1.5 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14-7的规定。
表14-7小型爆破器材储存库单库单一品种最大允许储存量
序号 | 产品类别 | 最大允许储存量 |
1 | 工业炸药及制品 | 5000kg |
2 | 黑火药 | 3000kg |
3 | 工业导爆索 | 50000 m(计算药量600kg) |
4 | 工业雷管 | 20000发(计算药量20kg) |
5 | 塑料导爆管 | 100000 m |
注1:工业炸药及制品包括铵油类炸药、硝化甘油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射孔弹、起爆药柱、震源药柱等。 注2:工业雷管包括电雷管、电子雷管、电磁雷管和导爆管雷管以及继爆管等。 注3:工业导爆索包括导爆索和爆裂管等。 注4:其他爆破器材按与本表中产品相近特性归类确定储存量;普通型导爆索药量为12g/m,常规雷管药量为1g/发,特殊规格产品的计算药量按照产品说明书给出的数值计算。 |
14.2永久性地面仓库
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
14.3永久性地下及覆土仓库
永久性地下及覆土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GB50154的规定。
14.4可移动性仓库
14.4.1可移动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及外部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储存药量,按GB50089的相关规定执行。
14.4.2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采用移动式炸药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4小时均应有人警卫;
——加工起爆体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移动式库房50m以外的地方进行。
14.4.3 移动式库房的最大储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导爆管10000m。
14.5 地下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及发放站
14.5.1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
14.5.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或岩体破碎带内;
——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 ,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炸药库距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 ,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 ,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储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储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14.5.3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14.5.4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14.5.5 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储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t;单个壁槽不应超过0.4t。
14.5.6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14.5.7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雷管不应超过1000发;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14.5.8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14.5.9 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14.5.10井下爆破器材库应安装热线电话并装备报警器。
14.5.11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井下库区的电压应为36V;
——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应安装灯具;
——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14.6混装炸药车地面站
现场混装炸药车的原材料储存,氧化剂溶液,油相及乳胶基质制备采用的固定式辅助设施和移动式辅助设施均应执行GB50089的规定。
14.7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和临时性存放爆破器材
14.7.1 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14.7.2 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应为单层结构;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14.7.3 临时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应符合 14.4.3的规定。
14.7.4 用船只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应少于250m;
——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并与机舱和热源隔离;
——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应超过2t;
——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固定牢固;
——船上应悬挂危险标志,夜间挂红灯;
——船上应有人员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应用移动式防爆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船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消防器材;
——船靠岸时,岸上50m以内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海上不应使用非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14.7.5 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应和炸药分别存放,间隔距离应确保雷管爆炸不致引爆炸药;
——拆除爆破、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14.7.6 经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存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存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悬挂醒目标志(白天插红旗,晚上挂红灯);
——爆破器材应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存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其间距离应不小于25m;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不应直接堆放在地上;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距存放场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14.8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