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本企业准运证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准运证的申请,由企业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由企业负责人签置购进商品申请表,经办人员赴公安部门办理烟花爆竹准运证。
二、企业购进活动,必须按照准运证所规定的时间、路线、数量、品种、规格等照章办理。
三、企业运输达程结束后,由押运员、保管员共同签署准运活运的执行结果,然后交企业传回公安部门销案。
四、严禁运输与准运证不相符合的品名、种类、规格及数量。
五、准运证须接受道路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检查,主动配合道路运输管理。
六、严禁将道路运输许可证转借、涂改、过期使用。违者除依法追究责任外,企业将视情节及危害程度严肃处理。
七、遗失烟花爆竹准运证时,应立即报告签发地所在公安机关,车辆暂停行驶停泊于安全地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