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化工产品贮存的库房,其危险程度、类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关于全国化工产品安全管理问题座谈会的报告》([61]国经字第21号),以及其它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不准随意使用不符合条件的空房贮存。库房有防直接雷和感应雷的装置。
(2)根据化工产品的性质,合理确定换气次数,易挥发的、有毒的物品库,要强化通风,保证其成分在空气中的含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易燃易爆的化工产品库,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地面采用不产生火花、容易冲洗且不渗漏的不燃材料砌筑。
(4)根据化工产品的性质,设置适宜的灭火设备。对灭火剂、灭火器材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不同化工产品,不能共同混贮。
(5)对雨、雪、风、沙、鸟、虫、蛇、鼠、阳光直射、外来火星等为患因素,应分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应做到不潮不暗。
(6)重要的、大型的化工产品仓库,应配置自动监测、自动报警和事故照明设备。
(7)除防冻化工产品外,一般不采暖,贵重化工产品要求恒温贮藏时可设空调设备。
(8)要求隔离存放时,隔离层建造坚固不渗不漏。
(9)对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仓库,应根据特殊需要,设置吸收射线的屏蔽层和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有足够的安全隔离地带。库房还应该设危险性标志,有阻止无关人员接近的设施。
(10)库房内的货架或垛座应坚固,不晃动碰撞。架与架、垛与垛之间,应有2~3米(m)的通道,架或垛距墙及柱不小于0.7米(m),货架底层或垛座高离地0.3米(m),以便搬运、疏散、通风、防潮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