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级,是以储存装置的容积进行划分的,这是因为容积的大小是影响事故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建设部批准的行业标准CJJ 84—2000《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批准的行业标准SY 0092—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技术规范》作了明确规定。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CJJ 84—2000中对加气站的分级规定见表7-1。
表7-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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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气装置总容积/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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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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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V≤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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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VN≤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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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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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V≤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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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VN≤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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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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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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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N≤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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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储气装置总容积:V系指水容量,VN系指压力在101.325kPa、温度在0℃状态下的体积。
2002年7月1日起实施的GB 50156—2002中对加气站的分级规定见表7-2。
表7-2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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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储罐容积/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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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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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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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罐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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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容积/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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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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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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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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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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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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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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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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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压缩天然气的储气设施主要是起缓冲作用的,储气设施容量大,天然气压缩机的排气量就可小些,压缩机工作的时间就可长些,压缩机利用率可以得到提高,购置费可以降低。四川和重庆地区是我国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较早也是较多的地区,当地燃气公司认为选择大容量储气设备,配置小规格压缩机是较经济的做法,操作管理也方便。据调查,四川和重庆地区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日加气量一般为10000~15000m3(基准状态),最多的日加气量达到20000m3(基准状态),日加气车辆为200~300辆。部分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主要为公交车加气,公交车加气时间比较集中,16m3的储气容积比较紧张。
但为了控制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风险度,节省投资,储气设施容积也不宜过大。在规范中规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存装置的总容积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16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