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因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能,运输中如防护不当,极易引发事故,并且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为确保安全,在危险货物运输中应注意以下九点:
注意用车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的规定,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不得超过10立方米,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注意驾驶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设置《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规定的标志,安装标志灯、标志牌。汽车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应控制车速,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 Km/h ,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 Km/h ,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辆距离。如遇雪天、雨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 Km/h ,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遇有情况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刹车,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注意包装
危险货物在包装前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运输的特点以及包装应起的作用,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包装材质应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相适应;包装物应具有相适应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能经受起运输过程中正常的冲撞、振动、挤压和摩擦;包装的封口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内、外包装之间应有适当的衬垫;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应能适应一定范围的温度、湿度变化;包装的外表应按规定标明各种包装标志。
注意装卸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按装卸作业的有关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业务管理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需从车辆上取得动力的除外)。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装卸作业现场要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易燃易爆货物的装卸场所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