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总体规划;
(二)剧毒化学品生产厂房、储存库房必须为独立建筑,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四)有满足生产、储存需要的技术人员(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3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够保证生产、仓储全过程安全的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六)生产、储存场所、建筑物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已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整改的,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
4、毒害品库房条件:
A.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好。机械通风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B.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毒害品库房的安全条件:
A.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B.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C.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防盗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6、毒害品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毒品及时清除。用过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时,要将库房清扫干净。
7、毒害品库房内温度不超过35℃为宜,易挥发的毒害品应控制在32℃以下,相对湿度应在85%以下,对于易潮解的毒品应控制在80%以下。
8、毒害品验收应在库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9、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悬挂、张贴警示标志,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0、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剧毒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1、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存在现实危险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备案。
12、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保证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13、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单位负责人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备案。
14、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使用的剧毒化学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