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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重油的安全处置

作者:小编 浏览量:1029 时间:2024-03-06 00:00:00

信息摘要:

重油的安全处置,1.重油贮罐应远离明火和能散发火花的地方,离厂房及其它生产装置15米以上,贮罐间距不应小于最大罐径的1/2。 2.重油贮罐的贮油量应控制在容积的90%以内,其油位应低于消防泡沫剂进口400毫米。 3....

1.重油贮罐应远离明火和能散发火花的地方,离厂房及其它生产装置15米以上,贮罐间距不应小于最大罐径的1/2。
2.重油贮罐的贮油量应控制在容积的90%以内,其油位应低于消防泡沫剂进口400毫米。
3.重油贮罐必须设有良好的加热装置,一般以低压蒸汽保持长期均衡供热,罐内油温控制在70~80。C,最高温度不得超过90。C。
4.油罐必须有准确可靠的液位指示,并应设置高限报警装置。
5.油罐区必须安装独立避雷针,禁止采用在罐壁上焊接避雷装置。重油罐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6.取样和检测口处,应使用软金属衬垫,以免撞击产生火花。装卸油过程中禁止取样和检测。
7.重油罐区严禁烟火,应设置警告牌,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应设置符合规定的事故防火围堤。
8.重油贮罐的基础外露部分、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及保温材料,均不得使用可燃材料。
9.各油罐顶部严禁无关人员攀登,不许在罐顶行走。
10.重油汽车槽车的装油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5米。
11.水路运输重油码头的设置按交通部《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消防设施应符合《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中的规定。
12.以天然气作原料或燃料的企业,应设有油水分离器及高限报警装置,并能及时排放。为稳定气体压力应设有缓冲罐等稳压装置。
13.新管线或检修后的管线引入天然气前,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至氧含量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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