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
化学事故应急反应系统,是指化学危险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群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系统性应急活动。
在实际的动作中,国际上,将化学危险品的应急反应系统视为事前控制、应急反应和事后控制组成的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事前控制,包括预防措施、风险管理和制定应急计划;应急反应,是指在发生事故或出现事故预兆的时候,采取迅速正确的反应措施;事后控制,是指通过使用重大事故报告系统(MARS),把控制重大事故的经验汇集起来,以便将来进行分析和提高。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国外化学危险品应急反应系统。
国外建立化学应急反应系统的发展历史(二)
国外化学危险品应急反应系统的发展历史是伴随着工业成长和各类化学紧急事故的发生而发展的。1976年以前,可以认为是化学应急反应系统的第一阶段。可以说是化学事故反应系统的酝酿阶段。1976年至1986年是第二阶段。各国政府开始对化学品的管理产生关注,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令法规来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称为化学事故反应系统的起步阶段。1986年至今,可以看成是第三阶段。1984年至1986年国际上的化学事故频频,尤其是1984年的印度博帕尔甲基异氰酸酯(MIC)储罐泄漏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各国的广泛重视,使各国政府的立法、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商、运输商和经营商、各类提供产品和信息服务的中介组织的积极参与,这一阶段可以看成是国外化学应急反应系统的完善期。
国外化学应急反应系统的组成(三)
国外化学事故应急反应系统主要包括五个组成部分:政府、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公司、各种提供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机构、研究机构及公益性机构和具体政府部门。
1 政府宏观调控
在整个化学事故应急反应系统中,政府起一个宏观调控作用。化学事故的严重后果,迫使各国政府必须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政府必须明确它的角色,这样才能更有成效。
国际上,政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宏观调控(以美国为例):
1.1完善立法和执法。在美国,联邦政府对整个应急反应系统的监管工作主要通过立法来实现。美国联邦政府为实现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废物的监管,颁布了《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CRA);对于有关不可控制的危险废物场所的行为颁布了《全面的应急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等。其它的要求建立应急反应的法律和规定还有《清洁水资源法》(CWA),《危险物质运输法》(HMTA)和《化学品作业安全法规》(29CFR 1910.119)。出于尊重参与应急反应的美国工人的考虑,还颁布了《危险废物操作和应急反应》(29CFR 1910.120)和《应急计划中的职工》(29CFR 1910.38),其中包括相应的其它互为参考的规章要求,如呼吸的保护、警报系统、眼睛和足部的保护等。
1.2 组建专门机构,监督其它部门的合理运作。
各级地方政府依照《联邦应急计划和公众知情权法1986》(EPCRA;SARA Title III)的规定需要作以下几项工作:
1.通过委任一个当地的应急计划委会员(LEPC)的方法,为危险物质的紧急泄漏做准备;
2.发生数量大于限定水平的任何危险物质泄漏时,立即通知LEPC;
3.准备危险物质的详细清单,提交给LEPC;
4.准备一份详述泄漏到环境或者作为废物运输的危险物质数量的年度报告。
另外,地主政府要具体监管地方的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尤其是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合理协调各个地方的具体部门的工作,包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和公益性机构。
2 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公司
2.1 制定本企业的应急反应计划,并对周围的居民宣传化学应急反应的知识。
2.2 培训职工,使之熟悉企业的应急反应计划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2.3 按法律的其它规定,在生产和经营中合理操作。
2.4 完善管理,提高工艺,改进材料等,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一旦事故发生时,做出合理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