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由燃气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用气设备等部分组成,是城镇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生命线。
城镇燃气是指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应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的公用性质,且符合规范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城镇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城镇燃气的迅速发展,为工业生产、人民生活提供了优质能源,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工业生产水平、方便了群众生活,而且还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改善了城市环境质量。但与此同时,由于燃气具有的易燃、易爆且有一定毒性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城镇燃气设施的迅猛增加,使城镇燃气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燃气事业的不断发展,燃气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量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在城镇燃气系统中发生的泄漏、火灾与爆炸等事故的数量和等级也在不断上升。
这些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如何对城镇燃气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以预防、遏制灾害和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根据国务院部门分工,在安全管理方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负责管理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监督。
建设部负责对城镇燃气行业进行管理,对燃气市场的准入、燃气企业运营进行安全监管,对燃气经营企业核发安全经营许可证;对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实行资质管理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有时会出现机构重叠、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现象,不利于对城镇燃气行业进行统一、高效的管理。因此,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明确区分政府相关部门的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
燃气的开采、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中,都必须贯彻“安全第二、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燃气安全。
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涉及面很广:在燃气的规划、设计,燃气工程的建设、施工,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环节都存在安全管理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