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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作者:小编 浏览量:1719 时间:2024-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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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1术语和定义 ◆受限空间: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

1术语和定义
◆受限空间: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2安全职责
2.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2.2监护人员的职责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坚守岗位,在作业者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能离岗,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2.3作业人员的职责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
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2.4审批人员的职责
审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3.2安全隔绝
3.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3.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有效切断电源,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保健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3.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
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3.1氧含量应为19.5%~23%,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3.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和GBZ 2.2 的规定。
3.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3.4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3.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3.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4.5受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3.5监测
3.1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3.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3.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3.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3.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3.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3.3清洗或置换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3.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3.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3.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3.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3.7照明及用电安全
3.7.1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 3836.1中的有关规定。实现整体电气防爆和防静电措施。
3.7.2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3.7.3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安全电压应符合GB/T 3805中有关规定。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
3.7.4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3.9.12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车间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3.7.5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
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7.6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3.8监护
3.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3.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3.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3.9其它安全要求
3.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3.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3.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3.9.6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9.7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3.9.8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3.9.9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3.9.10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3.9.11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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