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不得大于1mg/m3,其外排气体的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2.粉碎机室、筛焦楼、储焦槽、运焦系统的转运站以及熄焦塔应密闭或设除尘装置。除尘设备应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做到比工艺设备先开而后停。焦仓漏嘴的开闭宜远距离操作。
3.焦化厂酚、氰污水总排放口的水质,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生产中的废渣,如再生器残渣、酚吡啶残渣、精苯酸焦油渣和生化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等,应进行综合利用或配炼焦煤中,不得排入江河湖海。
4.焦炉炉顶等高温环境下的工人休息室和调火工室;推焦车、装煤车、拦焦车和熄焦车的驾驶室;交换机工、焦台放焦工和筛焦工等的操作室应有防暑降温措施。拦焦车的驾驶室,应有隔热措施。必须供给高温作业人员足够的含盐清凉饮料。
5.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送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排、送风设备布置在一起。相互隔离的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使用一套通风系统。
6.作业场所的噪声一般不得超过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A)。蒸汽透平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和罗茨鼓风机等可能超过噪声标准的设备,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
7.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和通讯,应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应配带检测仪表,其最大允许接受剂量当量为每年50mSv(srem)。接近最大允许接受剂量的工作人员,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特殊情况应及时检查。射线源存放地点,必须设有明确的标志、警示牌和禁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