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管理有规范: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
3、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 生产操作人员四懂:懂设备构造,懂设备性能,懂设备用途,懂工艺原理
3. 三会: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事故
4. 操作记录五化:记录规格化,字体仿宋化,检查经常化,展览制度化,管理标准化
5. 消防器材三定一交:定点,定人,定检查,列入交接班中交接
9.十四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工具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得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
11、接到违反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应拒绝执行。
12、操作的六严格: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格执行操作法规;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13、危险化学品: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14、《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后撤离作业场所。
1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16、除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外,( 任何 )人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 安全帽 )。
17、“四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18、燃烧的三要素为(可燃物 )、(助燃物 )、(达到可燃物着火点的温度 )。
19、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供气式防毒呼吸)面具。
20、对电击所致心博骤停病人实施胸外心脏挤压法,应每分钟挤压( 60-8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