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油气钢瓶及石油气储罐的监管
(一)石油气钢瓶及石油气储罐的使用要求
石油气钢瓶及石油气储罐在使用前必须获得监督的书面批准。另外根据《危险品条例》及其附属规例获得消防处批准可作该用途的其他钢瓶或储气罐,也可用作盛载石油气,但该项批准须在《气体安全条例》生效前有效。
如监督认为该气瓶或储气罐已显示对公众安全具有危害性,以及不再符合可接受的安全标准,监督可通过政府公告,指明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该气瓶或储气罐必须停止使用。
(二)石油气钢瓶及石油气储罐的检验要求
石油气钢瓶在充装石油气之前,应经检验人员检查,确认钢瓶是安全的,方可进行充装。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周期为5年。5年内应接受不少于一次的试验及检验,以确定该石油气钢瓶的使用是安全的;否则,该石油气钢瓶的拥有人不得使用该瓶充装石油气。
石油气储罐如安装在地平面之上,没有沙或泥土覆盖,则检验周期为10年。10年内应接受不少于一次的试验及检验,以确定该石油气储罐的使用是安全的;否则,该石油气储罐的拥有人不得使用该石油气储罐盛载石油气。
如石油气储罐安装在地平面之下,或在地平面之上但有沙或泥土覆盖,则第一个检验周期为10年,其后的检验周期为5年。
石油气储罐的拥有人须备存一份有关对储罐进行试验或检验后所得结果的书面记录,直至该储罐不再用作盛载石油气为止。
在《气体安全条例》生效前,依据《危险品(一般)规例》对石油气钢瓶及石油气储罐进行试验或检验的,仍视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