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围油栏、消油剂、吸附材料和吸油、捞油工具。
(2)按照《装卸油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用品。如:
一级甲、乙类油品码头宜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配备2~3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
二级甲、乙类油品码头宜设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1~2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
三级甲、乙类油品和二级丙类油品码头,要求尽可能开用半固定式或小型灭火设备。
(3)除上述规定外,码头或趸船应按每100平方米配2只8千克(kg)干粉或101泡沫手提灭火器,设在拿取方便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带。
(4)油船停靠时,在搬运连接器及金属软管等装卸设备时,为防止因撞击和摩擦产生火花,在码头或趸船上宜配备一定数量石棉毯和帆布垫,以及灭火用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