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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动火安全作业规程

作者:小编 浏览量:12453 时间:2024-03-06 00:00:00

信息摘要:

动火安全作业规程,一、定义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二、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

一、定义

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指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内、高处等的动火作业,还要执行相关规定。

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6折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相应安全防火措施。

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10动火作业前,先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1使用气焊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均不小于10m间距,盛装的乙炔、氧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12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停止作业。

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

特殊危险动火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2.1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时,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该分厂、车间负责人、安全员、主管安全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兼)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凡是在厂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安全科办证由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作业。

3、在我厂氨站、中和岗位、硫酸罐区、盐酸罐区、硫磺库、木工房、仓库、油罐、醇氨厂各岗位等处动火属于一级动火,必须由厂安全科(或厂级安全员)或厂负责人审批办理《一类动火安全作业证》。

4、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员或车间负责人审批并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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