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公司的质量管理手册,我作为本充装站第一责任人,就应当承担安全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做出如下承诺: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节能责任制度,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四、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适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六、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向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时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按照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七、按照规定,将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以及安全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八、特种设备的使用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九、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十、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十一、特种设备停用一年以上的,主动向登记部门申请报停,重新启用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充装单位保证取得充装许可后进行充装作业并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以上承诺如有违背,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处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公司有权登报声明清除。
承诺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充装站(主要责任人)签字:
2017年元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