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2001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劳部发[1995]56号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公安部令1994年4月10日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录B)相一致。
2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应持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新项目应有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其批准文件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相一致。
3.3租用场地、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持有租赁合同,其租赁合同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相一致。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4.2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四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
安全评价程序
5.1前期准备工作
5.1.1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标准3所列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批准文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
5.1.2与被评价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
5.1.3组建安全评价小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5.2现场检查和评价
5.2.1查验被评价单位按本标准3提供的文件或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
5.2.2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产生的原因。
5.2.3根据经营单位实际,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一般可按下列划分: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组织;
从业人员;
仓储场所;
仓库建筑。
5.2.4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D),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
5.2.5提出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管理方面(制度、组织、人员)的对策措施;
仓储场所、仓库建筑、设施、装置、消防与电器方面的对策措施。
5.3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书
安全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书的内容
6.1.1安全评价的依据。
6.1.2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6.1.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6.1.4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评价方法的选择,分析评价。
6.1.5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6.1.5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符合安全要求;
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未能符合安全要求。
6.2安全评价报告书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书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整改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安全评价报告书的格式
7.1封面(见附录A)
7.2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本标准3条规定的被评价单位营业执照或有关文件、合同复印件,以及被评价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7.3编制单位、评价组长、评价组成员、审核人(见附录C)
7.4目录
7.5前言
7.6正文
附录A
(标准的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