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四大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防患于未然。
3、爆破器材的购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指定的地点购买,严禁超区域审批,更不能自由买卖,违者追究责任。
4、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领导不得批示,无计划和爆破指示单的,雷管未编号的,超期变质的性能不详的保管不能发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
5、爆破现场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对实际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且要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即放炮员手册,不得漏填,不得徇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爆炸器材的运输,以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准运输、短途运输或免办。拉运民爆器材时,包装一定要牢固、严密,并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物品的标志,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不准在人烟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运员要随车押运,不准私自离开,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在到达库内时,要协助保管员清点入库数字,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7、严禁使用柴油车、翻斗车、拖拉机、电瓶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民爆物品。
8、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器材,加强看守及安全管理工作,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