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就是经过20年我们全党全国人民的辛勤努力,使我们的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作为我国国内专门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专业化公司,我们肩负着为社会和人民输送清洁能源的光荣使命,也担负着建设小康美好社会的艰巨任务。
管道运输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诞生的新兴运输手段,对油气产品运输有着其它运输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突出表现为安全、高效、低耗等,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以西气东输为代表的一批新管道建设,掀起了管道发展的又一个高潮,必将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由于管道运输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手段,是连接资源生产商与油品生产商以及市场的桥梁和纽带,输送的都是易燃易爆的油气产品,生产过程中有着很大风险,为此,管道输送的安全可靠性尤为令人关注。
近年来,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受暴利驱动,不惜铤而走险,连连将作案黑手伸向正在运行的油气管道,疯狂在管道上打孔盗油盗气,给企业生产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南方一管道,由于不堪打孔盗油分子袭扰,致使正常运行的管道不得不停产停输。仅以我公司所辖的近8000公里管道来看,从2000年开始出现盗油事件起,已累计发生打孔盗油案件241次,而且呈现出上升势头快、重大跑油事故多、犯罪分子顶风作案等特点,直接危及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心不得从以前的管道运行管理转到管道保卫和管道防范上,给企业的工业安全、运输安全以及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影响。
长输油气管道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生产连续性的特点,生产方式特殊、工业复杂多样,这些都会给石油天然气输送企业带来许多麻烦和难题,发生跑油跑气事故,不仅使正常的生产无法进行,而且污染环境给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国家蒙受不可估量的损失。仅以跑油为例,事故一旦发生,管道被迫停输,直接影响原油生产和全国的油品石油市场供应,影响国家的石油战略安全,如果停输时间超过一定时间,就会造成全线凝管的恶性事故,国家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油气管道和铁路、公路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历来受到国家的重视和保护。2001年8月2日,国务院颁布第313号令,颁布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对盗油犯罪做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护石油管道等基础设施的高度重视,也为管道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我公司运营管理的所在管网沿线各地政府、公安部门多年来对管道的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辽宁省政府于2000年11月 28日通过了《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制订地方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省份。所有这些,对于输油气管道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条款,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明显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对犯罪分子量刑上存在着量刑有弹性,各地处罚不一、各地小炼厂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同时,在管理体制上,由于公安部门从上到下打孔盗油案件归口治安部门管理,而不归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办案经费和警力不足等许多现实问题,致使在一些地方存在打孔盗油现象屡打不止蔓延上升的倾向。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管道安全已经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对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从目前我国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五大运输手段来看,除管道外,其他四大运输手段均已立法。管道运输作为一种新兴的运输手段,目前出现着勃勃的发展势头,据统计,全国管道西气东输建成后,干线总长将达到 20000多公里,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起到重要的作用。我认为,管道立法也必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石油天然气管道法》早日出台也势在必行。通过管道立法,将为我国的重要基础设施保护营造好的法制环境,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统筹、协调、监督管道发展中存在的棘手问题,将依法有力打击和震慑破坏管道的犯罪分子;调整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中的各方利益,使我国管道发展走上依法保护和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