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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危化品经营单位的消防监管

作者:小编 浏览量:748 时间:2024-03-06 00:00:00

信息摘要:

危化品经营单位的消防监管,  随着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和化学物品的广泛使用,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灾害事故越来越多,损失和伤亡越来越大。为此,国务院制定并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把危...

  随着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和化学物品的广泛使用,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灾害事故越来越多,损失和伤亡越来越大。为此,国务院制定并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把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生产监管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特殊性质决定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不安全因素。如果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不清楚,发生误购、误售或发生火灾处置安排不当等,会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甚至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并在第二十八条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中,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并且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因此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出具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目前,据各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普遍反映: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提交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而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的规定,从1997年3月1日开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要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1997年3月1日前建成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这些建筑多数都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安消防机构也不能或不同意补发。这一问题,已成为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笔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安监工作的实践,对解决此问题谈几点看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不是消防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的重点?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包括“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3]31号)中说:“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除承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扑救任务之外,还要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遗撒、爆炸等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由此可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公安消防机关目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重点。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能否纳入消防重点单位?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重点单位。并且在该条第十款把“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列入消防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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