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员安全培训
1.对煤气区域所有人员(含非岗位人员)进行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2.对外来参观、学习、相关方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二)生产设备设施
1.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生产和使用。
2.煤气设备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3.煤气的生产、回收、使用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调度室、休息室应为无爆炸危险房屋,应有不少于2个对开的安全出口,且装设固定式煤气声光报警器。
4.煤气管道及相关设备设施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5.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6.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操作室、计算机室、配电室等,应设置应急照明。
7.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的规定;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台。
8.煤气柜活塞上部、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声光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
9.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10.调度室应设有各煤气主管压力、各主要用户用量、各缓冲用户用量、气柜储量等的测量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安全报警装置;并配备与生产煤气厂(车用间)、煤气防护站和主要用户的直通电话。
11.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册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对电缆穿线孔等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12.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插板、水封、眼镜阀和扇形阀、密封蝶阀、旋塞、闸阀、盘形阀、盲板等的设置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要求。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
13.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形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m
14.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要求,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方便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
15.放散装置应安装在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及卧式设备的末端;管口应高出20m内煤气管道、设备、走台和屋顶4m,离地面不小于10m,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16.冷凝物排水器的设置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要求。有置
换、吹扫、加压需要的设备和管道应设置活链接的蒸气或氮气接头。带填料的补偿器,应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经过加工,厂
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
17.净化器应设置隔断装置、泄爆装置监测装置、报警装置等在易发生爆炸的煤气设备部位应安装泄爆装置,其应保持严密,设计应经过计算,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18.人孔及安全检查管的设置要求:闸阀后,较低的管段上,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的顶部和底部,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人
孔。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两个,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
径相同。有砖衬的管道,人孔圈的深度应与砖衬的厚度相同。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刷管头。在容易积存沉淀物的管段上部,宜安设检查管。
19.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
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并设强制通风装置。加压机房应单独设立,房内的操作岗位应设生产控制仪表、必要的安全信号和安全联锁装置。
20.煤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煤气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煤气柜、煤气净化、冷却设备和管道系统等应进行气密性实验。
21.一氧化碳含量较高的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煤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进行防锈、防腐处理。架空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
300mm,水平焊缝必须位于支座的上方。架空煤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能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煤
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
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
22.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道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及交
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煤气管道与输送
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
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23.煤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平行净距不小于0.5m(焊接结构且无阀门时不小于0.25m),交叉净距不小于0.25m。煤气管道及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24.煤气输送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4.5m;路口应设指示标识牌,管道下方应采取隔热、通行限高等措施。
25.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4.5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
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
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
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准紧靠墙壁。
26.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得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27.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必须单独设置。
28.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29.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主要煤气设施和管网压力、温度、流量、氧含量等参数的监测、报警、连锁、控制装置。
30.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31.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32.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用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33.天然气调压站应设在露天或单独厂房内,露天调压站应有实体围墙,围册墙与管道间距离应不小于2m。天然气调压站操作室应设压力计、流量计、高低压警报器和电话,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不同方向向外开的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