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内贸集装箱运输发展迅速,所开创的海运罐式危险品集装箱运输,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保障罐式危险品集装箱运输安全,笔者依据国际危规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装箱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编制了罐式危险品集装箱运输安全操作规定,并多次组织大型集装箱船舶批量载运罐式危险品集装箱,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本文介绍船舶运输罐式危险品集装箱安全管理操作的基本要点。
1 罐式危险品集装箱
罐式集装箱是载运液体危险品货物、液化气体危险品货物、粉状和颗粒状介质危险品货物的专用集装箱(以下简称:危险品罐箱)。
2 危险品罐箱的载运原则和安全管理
2.1 罐箱的积载
2.1.1 所有罐箱,不论满箱或空箱、载运危险品或非危险品均应装载舱面,严禁装载于舱内。
2.1.2 所有承运的罐箱不论满箱或空箱、货物为危险品或非危险品,都必须具有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名称、危险品级别、副标志、联合国编号(或国内编号)、重量(或数量)、生产地点以及出运港口、到达港口、目的地等详细信息。
2.1.3 危险品罐箱,不论满箱或空箱,均按照满箱状态时危险品对应等级进行处置。除非空罐箱经过洗箱并由专业机构认定符合有关要求且能够达到非危险品状态时,方能作为普通罐式集装箱运输。
2.1.4 所承运的危险品罐箱箱体必须持有符合国家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和相关单证。
2.1.5 集装箱海上运输经营部门应根据船舶航次具体货载及抵港卸箱、等待装船危险品罐箱数量,结合船存危险品货箱与其他预计装船危险品货箱的隔离要求,符合罐式危险品集装箱积载甲板舱面的要求,测算并确定船舶该航次所能装载危险品罐箱的计划数量,并委托相关代理向主管机关报批。
2.1.6 承运船舶大副应对配载计划进行核实,并报船长批准后实施装载。
2.1.7 为减少集装箱装箱、卸箱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危险品罐箱仅积载于舱面上第一层(建议第二层以上不装任何集装箱),远离船员生活区并保持距船舶烟囱尽量远的安全距离(应尽可能避免载于烟囱位置之后的艉部舱面)。
2.2 危险品罐箱装船手续及危险品标识
2.2.1 装港代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装货港港口当局对危险品罐箱运输的有关规定, 并按要求办妥相关申报的一切必要的手续。
2.2.2 所有承运的危险品罐箱其箱体外表应按《国际危规》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加贴与罐箱内危险品一致的危险品标志或悬挂固定式标志牌。
2.3 危险品罐箱装船的安全事项
2.3.1 危险品罐箱装船只能在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后,船舶按照危险品罐箱配载计划装载,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改变配载位置。
2.3.2 在装船前发现罐箱箱体损坏或影响货物、船舶安全时,任何各方都应拒绝装船;发现罐箱箱体有泄漏(包括自然减压泄放)或疑似泄漏,应终止此罐箱装船;同时,应当在陆岸进行全面检查,并由专门机构确认没有泄漏时方能装船。
2.3.3 对于已装上船并在离泊当时发现罐箱泄漏或安全隐患,只要泊位、水深、海况、气象等满足船舶安全靠离泊位条件,船舶必须立即回靠并卸下泄漏的罐箱退岸处置,杜绝冒险装载存有安全隐患的罐箱离港。
2.4 危险品罐箱在船泄漏的处置
2.4.1 船舶航行中应对危险品罐箱进行检查,做好相应记录,发现任何疑问应及时报告船舶安全管理部门。
若危险品罐箱一旦发生泄漏,则应立即启动船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泄漏,防止人员伤亡和损失扩大,并立即报告,以取得有效的岸基支持。
2.4.2 危险品罐箱重大泄漏,必须在陆岸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和指挥下,进行必要的关阀或采取封堵措施。
2.4.3 在确认危险品罐箱泄漏的情况下,接近罐箱应根据罐箱内危险品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必须穿戴防化服和空气呼吸器进行关阀或封堵。
2.5 危险品罐箱在船的管理
2.5.1 船舶航行中应按照危险品集装箱运输要求规范管理,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2.5.2 装运危险品的罐箱箱体损坏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应严格执行应急措施各项要求。
2.5.3 船舶应遵守危险品罐箱随附的应急措施要求,不论罐箱是满箱或空箱,不得擅自打开罐箱的任何罐盖和封口。在危急情况下,必须经托运人和发货人的技术指导,方能打开罐箱的罐盖和封口。
2.6 船舶对危险品罐箱的检查
2.6.1 危险品罐箱在船检查,必须采取使用便携式测爆、测氧仪进行空气含氧量遥测和逐步接近测量相结合的原则。
2.6.2 考虑到液体、液化气体危险品易于流动和散发的特殊性,原则上在白昼进行检查。为保障人员安全,通常情况下日出以后,日没之前各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必须携带检测仪器并两人同行。
2.6.3 除非应急情况,原则上晚间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尽量不要靠近危险品罐箱。
2.7 陆岸有关单位(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安全管理
2.7.1 船舶安全管理部门
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收集承运危险品罐箱相关危险品货物或非危险品货物的理化特性、相关罐箱危险品货物货主、生产单位通讯联系方式等信息,结合船舶运输和安全管理实际,编制有效的应急预案;全面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箱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新辟危险品罐箱运输航线、采用新型罐箱或承运新品液体、液化气体危险品货物,船舶管理部门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首次装运危险品罐箱前,船舶安全管理单位应安排相关货主组织船长、大副、相关船员接受货方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并负责将确定承运的集装箱内的液态危险品的特性、应急措施等信息送达船舶并落实布置措施到位。
2.7.2 相关管理单位
所有相关危险品罐箱运输的港口、泊位、相关堆场均应制订有效的罐箱危险品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
集装箱海上运输经营部门负责收集承运罐箱危险品货物特性和应急措施,以及相关港口的应急预案,并将相关运输管理规定送达相关口岸代理单位、船舶安全管理部门。
3 危险品罐箱的装船要素控制
3.1 货载准备
3.1.1 制订危险品罐箱承运计划,至少包括:船名、罐箱箱号、危险品货名、数(重)量、危险品级别、联合国编号、闪点、起运港、目的港等。首次载运的罐箱危险品货物还应提供货物特性、防护措施、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
3.1.2 载运危险品罐箱的数量、位置,应根据承运船舶的危险品装载证书、《国际危规》、船舶现已载有的危险品箱、装货港、过境港、中转港、卸货港、目的港等信息,经核定配载计划并预配生成, 确定载运危险品罐箱的数量和位置。
3.1.3 集装箱海上运输经营单位应委托相关代理向出口、进口、中转、过境口岸的主管机关报批所确定载运危险品罐箱的数量、位置及船存所有危险品货物信息等要素。
3.1.4 所有海运危险品罐箱的承运必须得到出口、进口、中转、过境口岸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方能实施装载、卸载或中转、过境通过。
3.2 危险品罐箱配、积载要素
3.2.1 必须满足船舶的危险品装载证书和有关规定。
3.2.2 根据危险品级别、数(重)量、副标志、联合国编号、闪点等,按《国际危规》中各种危险品的隔离要求进行积载隔离。
3.2.3 船存过境危险品的装载位置和罐箱危险品的隔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2.4 按过境港、中转港、卸货港和目的港对危险品的特殊要求,确定危险品罐箱的装载位置。
1 罐式危险品集装箱
罐式集装箱是载运液体危险品货物、液化气体危险品货物、粉状和颗粒状介质危险品货物的专用集装箱(以下简称:危险品罐箱)。
2 危险品罐箱的载运原则和安全管理
2.1 罐箱的积载
2.1.1 所有罐箱,不论满箱或空箱、载运危险品或非危险品均应装载舱面,严禁装载于舱内。
2.1.2 所有承运的罐箱不论满箱或空箱、货物为危险品或非危险品,都必须具有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名称、危险品级别、副标志、联合国编号(或国内编号)、重量(或数量)、生产地点以及出运港口、到达港口、目的地等详细信息。
2.1.3 危险品罐箱,不论满箱或空箱,均按照满箱状态时危险品对应等级进行处置。除非空罐箱经过洗箱并由专业机构认定符合有关要求且能够达到非危险品状态时,方能作为普通罐式集装箱运输。
2.1.4 所承运的危险品罐箱箱体必须持有符合国家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有效检验合格证明和相关单证。
2.1.5 集装箱海上运输经营部门应根据船舶航次具体货载及抵港卸箱、等待装船危险品罐箱数量,结合船存危险品货箱与其他预计装船危险品货箱的隔离要求,符合罐式危险品集装箱积载甲板舱面的要求,测算并确定船舶该航次所能装载危险品罐箱的计划数量,并委托相关代理向主管机关报批。
2.1.6 承运船舶大副应对配载计划进行核实,并报船长批准后实施装载。
2.1.7 为减少集装箱装箱、卸箱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危险品罐箱仅积载于舱面上第一层(建议第二层以上不装任何集装箱),远离船员生活区并保持距船舶烟囱尽量远的安全距离(应尽可能避免载于烟囱位置之后的艉部舱面)。
2.2 危险品罐箱装船手续及危险品标识
2.2.1 装港代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装货港港口当局对危险品罐箱运输的有关规定, 并按要求办妥相关申报的一切必要的手续。
2.2.2 所有承运的危险品罐箱其箱体外表应按《国际危规》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加贴与罐箱内危险品一致的危险品标志或悬挂固定式标志牌。
2.3 危险品罐箱装船的安全事项
2.3.1 危险品罐箱装船只能在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后,船舶按照危险品罐箱配载计划装载,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改变配载位置。
2.3.2 在装船前发现罐箱箱体损坏或影响货物、船舶安全时,任何各方都应拒绝装船;发现罐箱箱体有泄漏(包括自然减压泄放)或疑似泄漏,应终止此罐箱装船;同时,应当在陆岸进行全面检查,并由专门机构确认没有泄漏时方能装船。
2.3.3 对于已装上船并在离泊当时发现罐箱泄漏或安全隐患,只要泊位、水深、海况、气象等满足船舶安全靠离泊位条件,船舶必须立即回靠并卸下泄漏的罐箱退岸处置,杜绝冒险装载存有安全隐患的罐箱离港。
2.4 危险品罐箱在船泄漏的处置
2.4.1 船舶航行中应对危险品罐箱进行检查,做好相应记录,发现任何疑问应及时报告船舶安全管理部门。
若危险品罐箱一旦发生泄漏,则应立即启动船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泄漏,防止人员伤亡和损失扩大,并立即报告,以取得有效的岸基支持。
2.4.2 危险品罐箱重大泄漏,必须在陆岸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和指挥下,进行必要的关阀或采取封堵措施。
2.4.3 在确认危险品罐箱泄漏的情况下,接近罐箱应根据罐箱内危险品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必须穿戴防化服和空气呼吸器进行关阀或封堵。
2.5 危险品罐箱在船的管理
2.5.1 船舶航行中应按照危险品集装箱运输要求规范管理,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
2.5.2 装运危险品的罐箱箱体损坏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应严格执行应急措施各项要求。
2.5.3 船舶应遵守危险品罐箱随附的应急措施要求,不论罐箱是满箱或空箱,不得擅自打开罐箱的任何罐盖和封口。在危急情况下,必须经托运人和发货人的技术指导,方能打开罐箱的罐盖和封口。
2.6 船舶对危险品罐箱的检查
2.6.1 危险品罐箱在船检查,必须采取使用便携式测爆、测氧仪进行空气含氧量遥测和逐步接近测量相结合的原则。
2.6.2 考虑到液体、液化气体危险品易于流动和散发的特殊性,原则上在白昼进行检查。为保障人员安全,通常情况下日出以后,日没之前各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必须携带检测仪器并两人同行。
2.6.3 除非应急情况,原则上晚间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尽量不要靠近危险品罐箱。
2.7 陆岸有关单位(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安全管理
2.7.1 船舶安全管理部门
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收集承运危险品罐箱相关危险品货物或非危险品货物的理化特性、相关罐箱危险品货物货主、生产单位通讯联系方式等信息,结合船舶运输和安全管理实际,编制有效的应急预案;全面负责对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箱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新辟危险品罐箱运输航线、采用新型罐箱或承运新品液体、液化气体危险品货物,船舶管理部门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首次装运危险品罐箱前,船舶安全管理单位应安排相关货主组织船长、大副、相关船员接受货方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并负责将确定承运的集装箱内的液态危险品的特性、应急措施等信息送达船舶并落实布置措施到位。
2.7.2 相关管理单位
所有相关危险品罐箱运输的港口、泊位、相关堆场均应制订有效的罐箱危险品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
集装箱海上运输经营部门负责收集承运罐箱危险品货物特性和应急措施,以及相关港口的应急预案,并将相关运输管理规定送达相关口岸代理单位、船舶安全管理部门。
3 危险品罐箱的装船要素控制
3.1 货载准备
3.1.1 制订危险品罐箱承运计划,至少包括:船名、罐箱箱号、危险品货名、数(重)量、危险品级别、联合国编号、闪点、起运港、目的港等。首次载运的罐箱危险品货物还应提供货物特性、防护措施、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
3.1.2 载运危险品罐箱的数量、位置,应根据承运船舶的危险品装载证书、《国际危规》、船舶现已载有的危险品箱、装货港、过境港、中转港、卸货港、目的港等信息,经核定配载计划并预配生成, 确定载运危险品罐箱的数量和位置。
3.1.3 集装箱海上运输经营单位应委托相关代理向出口、进口、中转、过境口岸的主管机关报批所确定载运危险品罐箱的数量、位置及船存所有危险品货物信息等要素。
3.1.4 所有海运危险品罐箱的承运必须得到出口、进口、中转、过境口岸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方能实施装载、卸载或中转、过境通过。
3.2 危险品罐箱配、积载要素
3.2.1 必须满足船舶的危险品装载证书和有关规定。
3.2.2 根据危险品级别、数(重)量、副标志、联合国编号、闪点等,按《国际危规》中各种危险品的隔离要求进行积载隔离。
3.2.3 船存过境危险品的装载位置和罐箱危险品的隔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2.4 按过境港、中转港、卸货港和目的港对危险品的特殊要求,确定危险品罐箱的装载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