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5—19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晶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这类物品遇火或受到摩擦、撞击、振动、高热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即可引起燃烧和爆炸,是火灾危险性极大的一类化学危险物品。
依据国家2001年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通常将仓库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其中前三类属于储存易燃、可燃物品仓库。
1. 化学剧毒药物管理不严
一些单位对在用的化学剧毒药物管理不严。如在汽机零米处存放了大量联氨;有些机组的联氨储存室大门上写着“剧毒危险,闲人免进”,但大门却打开。有些在工作班组内存放试验用氯气。生产用剧毒药品如砒霜等没有实行双人双钥匙保管。
为此建议:联氨属有毒化学药品,在公共通道处存放有毒化学药品,不符合《安规》要求,应立即进行整改。《安规》规定: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的标志。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剧毒药物管理,来不得半点麻痹大意,必须慎之又慎。发电厂应增设药品间,专门用于放置化学药品,并设置专门通风系统。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应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1997年1月1日实施)。
2. 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储存的乙炔瓶、氧气瓶等危险品数量超出消防部门批准的上限,仓库周围没有划出10m范围的安全区域,在此区域内不准堆置可燃物、焊接、明火作业、吸烟等。任何人都可以靠近危险品仓库,人的随机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有些危险品仓库储存量大,相应的管理制度、消防设施没有跟上。没有制订一旦发生雷击、漏油、火警或其他原因引发意外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方案、对策及防范措施。油类物品着火宜用干沙、泡沫灭火器进行初期扑救,但这些设施,现场消防器材明显不足。
易燃易爆危险品与其他物品混放,没有发挥易燃易爆危险品专门仓库的作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内设置的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制订管理制度,包括动火检修工作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方案等,并严格执行。
有些危险品仓库离油库区和输煤站只有几米距离,一旦发生意外会波及生产设备。有些乙炔站管理制度不严格。在大门前没有标示进出管理制度,没有“禁止携带火种进入”、“防火重点部位”等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