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1、为了贯彻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管理干部的安全责任,强化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中的“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公司的燃气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门站、工业门站及输配系统的燃气设施(调压站、阀门井、调压箱柜)等重点部位。
二、三级监督管理
1、重点要害部位的三级管理,是指燃气公司的各级领导对公司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分解监督管理,即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所有燃气设施,副总各自负责监督管理场站、输配系统或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监督管理场站、输配系统或燃气用户中的一块或一类燃气设施,在原有的职能和业务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对重点要害设施的交叉监督管理。
2、各级领导均应明确各自的重点要害部位的“监督管理范围”,担负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燃气设施的检查和安全监督责任。具体方法有:
2.1、指导“监督管理范围”内燃气设施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
2.2、检查公司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执行情况;
2.3、检查“监督管理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并追踪整改效果;
2.4、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情况;
2.5、帮助协调解决“监督管理范围”内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燃气公司总经理、副总和各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月须到各自的“监督管理范围”蹲点工作一个工作日(可相互错开),工作形式可为组织参加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与员工面对面沟通,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对“监督管理范围”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协调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具体工作的内容要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中体现,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