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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须知

作者:小编 浏览量:343 时间:2024-03-06 00:00:00

信息摘要: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须知,1 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运输危险品货物作出规定,旨在当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SMS的所有船舶。 3 参照文件...

1 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运输危险品货物作出规定,旨在当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SMS的所有船舶。
        3 参照文件
        3.1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2 IMO (A648)决议
        4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4.1.1 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4.1.2 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物性质的要求。
        4.1.3 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通过代理,向到达港或过境港港务监督申报所装危险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开航后应立即通过代理向到达港申报。
        4.1.4 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
        4.1.4.1 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4.1.4.2 国家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4.1.4.3 由港务监督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装单》;
        4.1.4.4 集装箱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需备有有关法定机关签认的《危险货物装箱证书》;
        4.1.4.5 装运放射性物品除具备上述证书外,还必须取得由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书》。
        4.1.5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时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
        4.1.6 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mm×250mm。
        4.1.7 凡不按规定填写单证或包装损坏的、标志不清的,均不予承运。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4.1.8 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处理。
        4.1.9 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度),必须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4.1.10 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操作的一切通畅无阻。
        4.1.11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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